Wednesday, September 8, 2010

最高法院決議「性侵7歲以下 加重論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8 03:17 pm


性侵幼童的判決爭議,各界撻伐不斷,最高法院聽到社會的聲音,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決議以七歲為界畫一條紅線;當被害幼童未滿七歲,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追究加害者的刑責,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決議出爐後,可以統一法官的見解,不必再去管有無違反被害幼童的意願,為近來的爭議解套。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最近審結的六歲、三歲女童被性侵案,原本以刑責較輕的「對幼童性交罪」判刑,都將改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

對於最高法院的決議,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表示,這和司法院建議修法的方向一致,兩者並行不悖,司法院會繼續推動修法。

刑法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性交,如果沒有違反意願,依二二七條「對幼童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是強制性交,就依二二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最輕本刑七年。

令人質疑的是,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有沒有同意的能力?

最近一些法官審理幼童被性侵案,認為無法證明加害者違反幼童意願,於是以對幼齡男女性交罪判刑,外界為之譁然,兒福團體甚至發出怒吼,要求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最高法院為化解判決爭議,研議相關法律適用的意見,提出甲、乙、丙、丁四種見解,昨天開會熱烈討論。

甲說是主張加害人必須有違反幼童意願的具體行為,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乙、丙說較接近,但丙說參考民法「未滿七歲沒有行為能力」的規定,提出以七歲為分界的主張;丁說另提出適用乘機性交罪,以違反兒童福利法加重二分之一的想法。

刑事庭相關單位有五十四人出席討論,經二度表決,丙說以卅二票勝出,順利作成「性侵未滿七歲幼童,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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