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花蓮廠新城山礦場之礦權於2017年11月22日屆滿,亞泥依《礦業法》第13 條「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之規定,於105年11月25日提出申請礦權展限。
經濟部及礦務局秉持「依法行政」進行審查,於106年3月14日核准礦權展限在案,展限20年到2037年為止。礦場周邊居民徐阿金、鄭文泉、田明正、白美花等人不滿,先提出訴願。
2017年9月間,行政院認定居民雖然有提告資格,但經濟部核准礦權過程並未違法,且礦權展延並不適用《原基法》相關規定,因此駁回居民訴願,意即經濟部發給亞泥的礦權仍然有效。
訴願被駁回後,居民提告欲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經合議庭審理,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可上訴。亞泥則表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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