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4.16 02:07 pm
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為符合兩國際人權公約,去年修法將所有在台遇害的外籍人士納入保護範圍;但諷刺的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遇害,反而無法獲得我國政府任何保護,由於日本也不保護受害的外國人,在日遇害的女學生家屬因此成為國際被害人球。
我國在一九九八年完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政府常自豪是亞洲第一個為保護被害人訂定保護法的國家;去年更為追求符合兩公約規定,不管其他國家是否同樣保護我國民,將所有外籍人士在台因犯罪受害的情況均納入保護系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但又定義所謂的「犯罪行為」是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外遇害,我國依法無法提供任何保護措施。
兩名台籍女學生赴日被殺事件,因震驚社會,台中、南投的犯罪被害保護協會後來是以專案方式,對兩家人進行慰問及心理輔導等協助;雖然犯保法中規定被害人死亡,家屬最高可領一百三十萬元補償金及殯葬費用,犯保協會也不敢輕易作主、逾越法律規定。
另一方面,犯保協會即使願意協助被害家屬對凶手求償,但是張志揚在日本被捕後自殺身亡,犯保協會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連調查張志揚在國內財產資料的權限都沒有。
女學生如果在國內遇害死亡,依規定政府可聘請律師協助後續官司處理;但發生在海外的案件,家屬只能自費聘請日本律師。在國內要如何為女兒討回公道,家人到現在還摸不著頭緒。
【2012/04/16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國外受害 不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留日女學生命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7030244.shtml#comments#ixzz1sClSrI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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