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12, 2021
翁啟惠案 監院兩份意見書答辯自相矛盾
2021-08-13 03:40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蕭白雪/台北報導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財產申報不實等原因遭監察院彈劾後被判申誡,他第三度聲請再審遭駁後上訴,監察院卻罕見回覆法院兩份內容完全相左的意見,讓法官傻眼。本報資料照片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財產申報不實等原因遭監察院彈劾後被判申誡,他第三度聲請再審遭駁後上訴,監察院卻罕見回覆法院兩份內容完全相左的意見,讓法官傻眼。本報資料照片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未誠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等情事,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為求翻案,除有三位監委為他提出新的調查報告,如今他更以監察院新報告提上訴;懲戒法院請監察院及翁啟惠分別提答辯狀,監察院上個月卻回覆兩份看法完全相左的意見書,矛盾內容讓法官看了傻眼。
懲戒法院本月二日完成分案,由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當審判長,受命法官蘇振堂、陪席法官呂丹玉、吳三龍、吳景源組合議庭。
據了解,翁啟惠對於被判決申誡仍無法接受,將透過律師針對監察院兩份完全南轅北轍的意見書提出答辯。
至於為何回覆法院兩份充滿矛盾的意見書?監察院表示,監委都是獨立行使職權。
翁啟惠因浩鼎案被查出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浩鼎股票,除曾被追訴刑事責任外,監察院原以翁啟惠未據實申報股票、隱匿財產而彈劾,並以他二○一二起連三年未依法申報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浩鼎股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一五○萬、六十萬、六十萬元罰鍰。
翁啟惠刑事被起訴貪汙部分,一審判無罪,因檢方未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未誠實申報財產遭罰部分,翁提訴願,監院後來也改認定翁無隱匿故意,撤銷裁罰。
公懲會在二○一九年仍以翁被監院彈劾移送內容,認定他未誠實申報財產、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等,判決翁啟惠申誡。
翁啟惠為此提出兩次再審都被駁,第三次提再審期間,以監察院今年三月十七日給他的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六屆第八次會議決議、由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提出的調查報告,強調他沒有財產申報不實,監院已還他清白等,作為「新證據」,聲請懲戒法院(原公懲會)撤銷原來對他的申誡判決。
不過,懲戒法院認為原判決是綜合翁啟惠被訴貪汙時,在台北市調查處的詢問陳述,及翁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廿三日向監院申報財產時,未據實申報他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所擁有的五二九張浩鼎股票等事實來判斷,堅持懲戒法院不受行政罰處罰與否拘束。
懲戒法院更強調,要公職人員依法申報財產,是為了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行政罰與懲戒罰的法理基礎不一,就算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翁啟惠財產申報不實罰款的處分,也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
翁啟惠三度聲請再審都敗訴後,六月八日上訴,懲戒法庭依規定詢問監察院意見,監院上月底回覆給法院的卻是兩份事實不同、相互矛盾的內容。
據了解,其中一個版本來自為翁啟惠翻案的蔡崇義等三位監委意見,另一份相反意見則來自曾參與彈劾翁啟惠的監委王美玉。前者採信翁啟惠的說詞,後者則直指翁啟惠就浩鼎股票借名登記一事,說詞反覆不一,原本都承認是借名持有浩鼎股票,後來才改口稱「贈與」子女,違失情節嚴重,當初彈劾翁的事由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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