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義在案發後職務調動,目前是警備隊員。他昨天到庭聽判後說,聽到法官講出無罪二個字,「心中的石頭已輕輕放下,判決給了執法者公理。」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員警因不敢使用警械導致危害擴大,「該使用警械就使用」。
竊嫌黎姓男子有三個孩子,被張景義誤殺時,最小的剛出世,母子住在坐月子中心。張景義後來賠償黎家八十萬元,但他強調「不是想賠錢換取無罪」,不過他坦言,「從警廿三年來,那次是第一次執勤中開槍」,雖出意外,但一路走來無愧於心。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七夕情人節晚間,張景義奉命執行台北市西門鬧區攤販整理勤務,黎嫌因偷竊汽油被追緝,從新北市中和區飛車逃亡到張的勤區,駕車衝撞捷運出口徒步區的石製阻車擋,張喝令黎停車,黎不從,張對車輪開槍,一顆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腹腔,黎送醫不治。
法院審理時,張辯稱是瞄準車輪的黑色橡膠部位射擊,現場重建報告指出,張景義開第一槍距離黎嫌約五公尺,第二槍約一到二公尺,但第二槍因車輛移動,彈道被改變,子彈擊中前擋風玻璃。
判決指出,黎拒捕,是準現行犯,還在人行道上開車疾駛,已對往來用路民眾造成危險與威脅,張當場喝令停車,但黎卻不停、也不肯熄火,反而繼續加速開車,還衝撞阻車擋,張景義在沒有更適合的警械可用情況下,不得已使用警槍制止,使用警槍具有急迫性。
合議庭認為,從張景義所處環境和拔槍心理來看,張沒有站在駕駛座旁或以槍瞄準駕駛座,而是射擊輪胎,已盡力減低對黎或路人的危害,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比例原則,沒有逾越必要程度,也無違反用槍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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