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11.10.14 02:47 pm
阿扁在二次金改案中,被逆轉改判重刑,對此,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有不同的看「法」,認為總統應該分權,管不到金控合併,支持扁再上訴,照小英這樣的邏輯,難道就可以利用總統身分A錢嗎?然後再以錢是政治獻金,自我合理化。
利用總統身分A錢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扁的訴訟策略,聚焦在金控合併非總統法定職權,然後以憲法的職掌列舉,推論出收自金控業者的錢,並不屬於職務上行為,不發生貪汙的結果。
扁一方面,將來自金控業者的錢視為「政治獻金」,一方面再以憲法的高度,把拿錢排除為非總統職務上的行為,異想將損害控制在道德問題上。然而,要論以貪汙罪,仍須對價的構成要件,元大馬家給扁家2億的不樂之捐,馬志玲視為是「敲竹槓」,時空背景是元大正欲併購復華之際。
有機會成為總統的蔡英文,看二次金改弊案,認為總統應該分權,管不到金融合併,但扁臨訟才說管不到,一審判扁無罪的審判長周占春,也認為扁是「逾越總統權限」,管過頭了,然而,扁在大談二次金改政策時,上三立「大話新聞」專訪時,又說「誰抗拒改革,我就換誰」,這不正是藉由人事決定權來影響政策,而不是喊爽的。在扁宣示二次金改的政策下,有那位財政官員敢不聽,不信扁會換人,這絕非硬梆梆的解釋憲法,說總統不具金控合併職權,就不能處罰總統A錢,目前司法實務界採「實質影響力」說,以判決進一步補充個案中的職務上行為,既是主流見解,也符合人民的法律情感。
【2011/10/14 聯合晚報】
全文網址: 新聞眼/可以利用總統身分A錢嗎? | 二次金改案二審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651792.shtml#ixzz1al78Cp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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