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3, 2015

妻女都是加國公民 判刑11.5年貪檢井天博逃了

2015-12-24 01:58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張宏業/連線報導

  • 井天博(左一)涉嫌貪汙遭法院判刑,但他與妻子(中)在案件審理期間,仍在高雄餐廳慶生、打卡,心情不受影響。 圖/海將精緻熱炒餐廳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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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檢前檢察官井天博六年前涉減肥禁藥案,除放水被告簽結案件外,還藉故向被告要求投資馬國採礦生意,最高法院上月以貪汙罪判井十一年半定讞後,高雄地檢署和廉政署啟動防逃機制,同步展開防逃作為,但清查北高二地,井已「人間蒸發」。院檢為井潛逃一案,隔空交火究責。
    最高法院上月十二日判刑當天即通知最高檢察署高雄地檢署與廉政署啟動防逃機制,成立專案小組,四處查訪,並簽發拘票拘提,檢廉到井的北高住處和親友住處查訪監控,並在重要地點廿四小時蒐證,監控長達十九天,動員百名人力,仍然沒有結果。
    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天表示,防逃機制沒有特別功能,只是鴕鳥心態,浪費人力。司法警察對被告進行廿四小時監控,但被告想逃跑是人性,他若要離開,司法警察也不能限制他的行動。所謂的防逃機制,司法警察只能盯著被告,卻什麼事情也不能做,能有什麼防逃效果?防逃機制根本不切實際。
    雄檢表示,本案在一審審理時,檢察官多次向法院說明,井涉嫌貪汙犯罪重大,經常出境,有多筆外國金融帳戶,且井的妻女都是加拿大公民,井有高度逃亡之虞,請法院審酌繼續羈押禁見,但法院仍同意交保停押。
    檢方指出,當初法院同意井天博五百萬元交保,顯然過低,曾建議法院提高保證金到千萬元,但法院認為,除了五百萬保證金,已限制井出境、出海,不採納檢方建議,為井潛逃埋下前因。
    但高雄地院表示,井天博在一、二審期間都到庭接受審判,並無逃亡跡象,就算井時常出國、有國外帳戶、妻女具外國籍,都不是法院應裁定羈押的理由,井判刑定讞後逃亡,地院深表遺憾。
    高雄地院表示,司法院在二○一二年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防止被告在判決確定後即予拘提的「防逃條款」,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迄今仍未通過。
    高雄地檢署已在本月一日對井天博發布通緝,七日沒收井的五百萬元保證金,檢方將以通緝書通知外交部撤銷井的護照,若井潛逃加拿大,必要時將正式檢送井涉貪遭判決確定的資料,陳報法務部函請外交部,洽請加國政府引渡井返台。
    井天博(五十九歲,已改名井樹華)六年前偵辦減肥禁藥案,涉嫌向孫姓女廠商索討七十支幹細胞製劑,還要求以投資孫女夫家在馬來西亞的錳礦開採生意,井幫孫寫書狀後,放水簽結案件,全案在二○一二年四月依貪汙起訴井,最高法院判井十一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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