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16, 2012

檢察官與女證人上床 貪汙判刑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1.17 02:04 am

全文網址: 檢察官與女證人上床 貪汙判刑 | 重案追緝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6850899.shtml#comments#ixzz1jfvg3f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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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偵辦案件時,見從事援交的女證人長得漂亮,以討論案情為由約對方見面,再帶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最高法院昨天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不正利益罪」判處吳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法官認為,女證人迫於無奈而與吳發生性行為,並非為了情愛作肉體上的奉獻,吳傑人所獲得的只是心理、生理上的滿足,屬於一種不正利益。

除了女證人案外,吳還被起訴於偵辦一件過失傷害案時,以加重被告刑責為條件邀女被害人出遊,另於偵辦一件詐欺案、一件恐嚇案時,強制猥褻女告訴人、女被告。法官則認為,出遊一事屬正常社交,強制猥褻案則屬性騷擾範疇,但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立法,當事人也未提起性騷擾告訴,因此判決吳無罪。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吳傑人因本案被羈押時遭停職,有罪判決確定後,即予免職,吳的行為嚴重影響檢察官的形象,希望全體檢察官引以為戒。

吳傑人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廿八期結業,案發時已與擔任律師的妻子分居。

判決指出,吳於2006年六月偵查一件妨害風化案,傳訊從事援交的女證人作證,因覬覦該女姿色,第二天就打電話到女證人家中,約她到檢察署見面。

女證人準時報到後,吳帶她到會議室談話,假裝要擴大偵辦案子,請女證人當線民,並詢問這個案件是否對她造成很大打擊?家人是否知情?女證人拜託吳不要打電話或寄訴訟文書到她家,以免家人知道她在外援交。

六月九日,吳再以討論案情及吃飯為由邀女證人見面,女證人以有事婉拒,吳又訂下六月十日之約,女證人赴約後,吳沒談案情,藉機觸碰身體,但遭撥開。

女證人說要回家,吳堅持送她,女證人一上車,吳即抓住她頭部欲親吻,女證人掙脫,吳不悅問「妳為何要反抗」?並表示要和她發生性行為。

女證人內心不願,但顧忌吳是檢察官,又擔心家人知道她的行業,同意以性交交換吳不說穿其行業。吳將女證人帶到高雄六龜一家溫泉旅館,共浴並性交,但因吳不尊重女證人,還以旅館裡的衛生用品丟擲她,女證人感覺受辱,向調查局告發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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